命理约言》 · · 陈素庵

看月令法二

第 12 章 · 共 123 章

旧书十二月支中所藏诸干,俱分日用事,相沿既久,遵若金科玉律,但实理不然,推本论之,寅卯只是甲乙木,巳午只是丙丁火,申酉只是庚辛金,亥子只是壬癸水,辰戌丑未只是戊己土。若亥有甲,寅有丙,巳有庚,申有壬,盖木火金水生地之故。辰又有乙,未又有丁,戌又有辛,丑又有癸,盖木火金水余气之故。寅巳又有戊,午又有己,盖土随火母生旺之故。总之但有其气,非能分诸支之位,而各得若干日也。惟有其气,故论命者必兼取之,惟不能分其位,故论命者必以本支为主,而后及其所藏也。今列旧例于左,若果如其所分,则己有戊,犹可言也,亥有戊,寅申有巳,有是理乎?古今论命,曾有遇亥月而取戊,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?且又牵于土生申之说,故于申中混列戊己共七日,夫诸支皆分某干若干日,申中何不分戊若干日己若干日乎?论命逢申将取戊乎,取己乎?旧书阴生于子午卯酉,则子午卯酉中,当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干日,何以止言长生,而不分日乎?阳之所墓,既能分日,阴之所墓,何不亦分日乎?四时只有三百六十五日,乃每支中诸干皆共三十一日,岂非四时共三百七十二日乎?种种难通,将何说以处此?则各干分日,万不可拘矣。

白话译文

旧书将十二地支所藏的各天干,分别规定各自"值事"的天数,沿用已久,被奉为定规。但实际道理并非如此。追根究底,寅卯不过是甲乙木,巳午不过是丙丁火,申酉不过是庚辛金,亥子不过是壬癸水,辰戌丑未不过是戊己土。

之所以亥中有甲、寅中有丙、巳中有庚、申中有壬,是因为这些是木火金水四行的"长生之地",含有生发之气。辰中有乙、未中有丁、戌中有辛、丑中有癸,则是四行入墓之后留存的"余气"。寅巳中有戊、午中有己,是因为土随火母而生旺,附丽于火旺之地。

总的来说,这些藏干只是"有其气",并非真能在某支中各占若干天。正因为"有其气",论命时必须兼取;正因为不能划分位次,论命时必须以本支为主,再旁及所藏之干。

旧例列于此处,以供对照。若真按那套分日,己土在某支中还算说得过去,但亥中有戊土、寅申中有己土,这有道理吗?古往今来,可曾有人逢亥月取用戊土、逢寅申月取用己土的?况且旧说又牵扯"土生于申"之说,申中混列戊己共七天,为何不分开说明戊几天、己几天?逢申月,究竟取戊还是取己?旧书又说阴干长生于子午卯酉,那子午卯酉中也应当分列乙丁辛癸各若干天,为何只提长生,却不分天数?阳干入墓之地既能分日,阴干入墓之地为何不分?更有一条算术上的硬伤:一年只有三百六十五天,若每支各藏天干合计三十一天,十二支合计便是三百七十二天,多出七天从何而来?种种矛盾,无从自圆。由此可见,各干分日之说,万不可拘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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