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理约言》 · · 陈素庵

旧例

第 13 章 · 共 123 章

子——壬十日三分半、癸二十日六分半、辛长生。

丑——癸九日三分、辛三日一分、己十八日六分。

寅——丙七日三分半、戊七日二分半、甲十六日五分。

卯——甲十日三分一钱、乙二十日六分半、癸长生。

辰——乙九日三分、癸三日一分、戊十八日六分。

巳——庚七日二分半、戊七日二分半、丙十六日五分半。

午——丙十日三分半、丁十一日三分半、己九日三分。

未——丁九日三分、己十八日六分、乙三日一分。

申——戊己七日二分一钱、壬七日三分半、庚十六日三分。

酉——庚十日三分半、辛二十日六分半、丁长生。

戌——辛九日三分、丁三日一分、戌十八日六分。

亥——戊七日三分半、甲七日二分半、壬十六日五分。

在考历法,木火金水,分旺四时,各七十二日,土旺四季,各十八日。立春日始,甲木用事三十六日,惊蛰后六日,乙木用事山十六日,清明后十二日,戊土用事十八日,余仿此。是则卯月前六日,当用甲木不用乙,辰月前十二日,当用乙木不用戊癸。然昔人论命,甲木生卯月前六日,取卯为刃,不以为本气,生辰月前十二日,先论己土此取透干之乙癸,未有竞取乙者,盖既以分建,卯自当从乙,辰自当从戊,且命法不同历法也。

白话译文

本章记录了十二地支各月中,天干司令(主管)的日数与力量分配,以及命法与历法之间的区别。

十二月令各有天干轮值:子月,壬水主前十日,权重三分半;癸水主后二十日,权重六分半;辛金在此得长生。丑月,癸水九日(三分),辛金三日(一分),己土十八日(六分)。寅月,丙火七日(三分半),戊土七日(二分半),甲木十六日(五分)。卯月,甲木十日(三分一钱),乙木二十日(六分半),癸水在此得长生。辰月,乙木九日(三分),癸水三日(一分),戊土十八日(六分)。其余各月依此类推,每月三支天干依序交接,力量随日数而定。

再考察历法:木火金水各旺一季,每季七十二日;土旺四季末各十八日。立春起,甲木行令三十六日,惊蛰后六日乙木接管,清明后十二日戊土接管,以此类推。由此推算,卯月前六日本应甲木当令,辰月前十二日本应乙木当令——然而古人论命时,并不完全照此操作:生于卯月前六日者,仍以卯为甲木的羊刃格,不强调本气之争;生于辰月前十二日者,先论己土,再看透干的乙癸,而非径直取乙。原因在于:月份一旦划定,卯便归乙,辰便归戊,命法自有其独立体系,与历法并不完全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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