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理约言》 · · 陈素庵

看官煞去留法一

第 22 章 · 共 123 章

官煞去留,需审其轻重。官重煞轻,必当去煞,盖官乃清纯之气,不可混也。煞重官轻,不必去官,乃煞乃雄刚之气,不畏混也。若官煞两停,则当分去留,主中伤官有力,则去官用煞,主中食神有力,则去煞用官。旧书云:阳日食神能去煞,又能留官。如甲日得丙,能克庚而去之,又能合辛而留之也;阴日伤官能去官,又能留煞,如丁日得戊,能克壬而去之,又能合癸而留之。阳日伤官能去官,不能留煞,如甲日得丁能克辛而去之,不能合庚而留之也,阴日食神能去煞,不能留官如丁日得己,能克癸而去之,不能合壬而留之。盖克则去,去则不为我害,合则留,留则可为我用。然旧书又云:甲以乙妹妻庚,凶为吉兆,岂非合而去之乎?盖庚见乙系我克,故去;辛见丙系受克,故留也。旧又有贪合忘官,贪合忘煞之说。如甲以辛为官,遇丙则辛贪合丙而忘官,乙以辛为煞,遇丙则辛贪合而忘煞,得毋忘则不留,留则不忘乎。盖官煞独见,则因合而忘,官煞并见,则得合而留也。然究竟留者存留也,去其一,则其一自留耳,岂必有某神挽之使住乎。若必旧书所云,阴日食神不能留官,日主自能留之,则阳日伤官不能留煞,日主又不能留,遂将不留乎。总之官煞相混,去留净尽为上,虽不净尽,而调剂合宜,势归于一者亦妙。煞不能归一,宁以官混煞,勿使煞混官也。看运俱此同法。

千里按:官煞并见,正不必识其留,止需识其去,一者既去,一者自留矣。合者羁绊也,官煞之逢合,自应以去论,旧书以合为留之说,恐未妥耳。

白话译文

官与煞(七杀)同时出现在命局中,取舍去留的关键在于轻重对比。若官星力量大、煞星力量小,则应去掉煞星——因为官星是清正之气,不宜被煞星混杂污染。若煞星力量大、官星力量小,则不必去官——因为煞星本是刚猛之气,并不怕官星掺杂其中。若官与煞势均力敌,则看中间的制衡之神:若伤官有力,则去官留煞;若食神有力,则去煞留官。

旧书记载:阳日干的食神既能制煞,又能合官留之(以甲日为例,丙为食神,能克庚金之煞,又能与辛金之官相合);阴日干的伤官既能去官,又能合煞留之(以丁日为例,戊为伤官,能克壬水之官,又能与癸水之煞相合)。阳日干的伤官能去官,却无法留煞;阴日干的食神能去煞,却无法留官。道理在于:克则去除,合则羁绊留用。

旧书另有"贪合忘官""贪合忘煞"之说:官煞单独出现时,因被合而"忘职";官煞并见时,则合去其一,另一者自然留存。作者认为,所谓"留",不过是去其一后另一者自然存留,并非某神主动将其挽留。

最终结论:官煞混杂,以去留干净为上策;即便不能尽去,只要调配得宜、势归于一,也算可取。实在无法归一,宁可以官星混入煞局,不可以煞星混入官局。行运时同样适用此法。

千里按语补充:官煞并见,关键不在于认清"留谁",而在于认清"去谁"——去掉一个,另一个自然留存。"合"的本质是羁绊制约,官煞逢合理应以"去"论,旧书以合为留,恐怕并不妥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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