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支六害,由六合而来冲我合神,故谓之害。子合丑而未冲之,故未害子。丑合子而午冲之,故午害丑。寅合亥而巳冲之,故巳亥寅。卯合戌而辰冲之,故辰害卯。辰合酉而卯冲之,故卯害辰。巳合申而寅冲之,故寅害巳。午合未而丑冲之,故丑害午。未合午而子冲之,故子害未。申合巳而亥冲之,故亥害申。酉合辰而戌冲之,故戌害酉。戌合卯而酉冲之,故酉害戌。亥合寅而申冲之,故申害亥。总而计之,以六支害六支,是为六害。且冲其合我者,必合其冲我者,其为害多矣。内为寅巳相害兼相刑,遇寅巳从害,遇寅巳申从刑可也。大抵六合之力逊于三合,故六害之力逊于三刑。人命中不宜多见。以吉害凶,未必能去凶,以凶害吉,亦能损吉。旧书又有所谓破者,如卯破酉之类,然不遍及能十二支,盖以此法推之,非刑即合故也。夫刑与害各有所自来,破之义无所起。且刑害已纷纷矣,又加之以破,不亦繁杂乎?至破出某神之说,尤为穿凿,削之可也。
《命理约言》 · 清 · 陈素庵
支害论
第 84 章 · 共 123 章
白话译文
地支六害,是从六合关系推演而来的——当某支与我相合的那支被另一支冲克,合力被破坏,便产生"害"。
具体而言:子与丑相合,未来冲丑,所以未害子;丑合子,午冲子,所以午害丑;寅合亥,巳冲亥,所以巳害寅;卯合戌,辰冲戌,所以辰害卯;辰合酉,卯冲酉,所以卯害辰;巳合申,寅冲申,所以寅害巳;午合未,丑冲未,所以丑害午;未合午,子冲午,所以子害未;申合巳,亥冲巳,所以亥害申;酉合辰,戌冲辰,所以戌害酉;戌合卯,酉冲卯,所以酉害戌;亥合寅,申冲寅,所以申害亥。合计六支害六支,是为六害。
害的作用在于:冲了与我相合之支的那支,自身又必然与另一冲我之支相合,因此其破坏力是复合的。其中寅与巳相害,又兼相刑,力度最重;遇寅巳,论害;遇寅巳申三者同见,则从刑论。
总体而言,六合之力弱于三合(地支三合局),因此六害之力也弱于三刑(地支三刑)。命局中六害不宜多见。用吉神去害凶神,未必能除凶;用凶神害吉神,则必然损伤吉神。
旧有命书还列"破"这一关系,如卯破酉之类,然而"破"并不能涵盖十二地支的全部两两关系,以此推算,结果非刑即合,无法自洽。刑与害各有其来源与逻辑,"破"的理论基础却无处可寻,况且刑、害已然繁杂,再添"破"字,徒增混乱。至于所谓"破出某神"的说法,更是强行穿凿,删去不用即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