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峰通考》 · · 张楠

附官杀去留杂格

第 14 章 · 共 113 章

神峰通考 卷一

附官杀去留杂格

**《喜忌篇》云:**类有去官留杀,亦有去杀留官。

**补曰:**此乃五行遇月支偏官节中两句。《格解》不明,摘附于此,全己论在偏官格下。《三车一笕》论官杀去留之说,亦附于此,有可去官留杀者,即以偏官论。有可去杀留官者,即以正官论。凡看去官留杀,去杀留官者,要看四柱中官杀孰轻,天干透出者易去,月支所藏者难云,须得四柱去官杀之物众而有力,方才支得。去官杀之物,伤官食神是也。

**《喜忌篇》云:**神杀相绊,轻重较量。

**《继善篇》云:**岁月时中,大怕官杀混杂。

**《易鉴》云:**天地人元分五音,阴阳妙决审其真。去留舒配须参透,福中间间理自明。

**《万金赋》云:**官星怕行七杀运,七杀犹畏官星临。官杀混杂当寿夭,去杀留杀仔细寻。

留官去杀莫逢杀,留杀去官莫逢官。官杀受伤人必夭,场宜财格定前程。

**《三车》云:**合官星不为贵,合七杀不为凶。何与?日经言合官星,柱中闲神合去官星,所以不为凶。又曰:大抵凶神有物合去,则反凶为吉。吉神有物合去,则反吉为凶。凶神:七杀、羊刃、劫财、偏印、枭神、伤官之神是也。吉凶神杀,又看格局,喜何神,忌何神,不可执一而论。

**《集说》云:**贪合忘杀,贪合忘官。如六癸日生人,干头透露己字,乃是癸家七杀。如再甲字,乃是己家合神,则合去己字,不为杀矣,此谓贪合忘杀,阴日以伤官而合也。又如六壬日生人,干头出己字为官星,如见甲子透出,乃是己家全神,合去己字,不为官星,此谓贪合忘官阳日以食神而合届。

**又云:**壬水相逢阳土时,心怀仇怒起争非。忽然癸水来相救,合住凶顽不见威。

**补曰:**阳水时逢戊土之类,性情如虎,急躁如风,其常怀不平之气,偏争好斗,忽然癸水之妹,全戊土之杀,则杀顽之气自消,而威暴不施。如无癸妹来合以救之,则刚暴不己,不免为屠儿狱刽之徒,何尝有恻陷心也哉。

**又曰:**壬逢己土欲为官,蓦被青阳起讼端。引诱合将真贵去,致令受挫万千般。

此贪合忘官之例也,盖亦以食神而合官。

**补曰:**青阳谓甲木也,真贵谓己土之官也。盖言壬水以己土为官贵,怕伤怕合,苟被甲木合官星而伤之,则贪合忘官。将见忠信而为仇争,而讼狱之端起,真贵去而为下贱,而万般之辱受矣,所谓合官星不为贵是己。

**又曰:**官杀相连只论星,年干有官,而月干有杀,年干杀星,而月干有官,是谓相连,办以杀论。年上为官,时上为杀,年上为杀,时上为官,是谓各分,乃为混杂。食神重犯,如甲见二丙,三合为伤官,叠见官星,如甲见二辛,地支重见,只以杀论。杀在干,官在支,是谓露杀藏官,乃以杀言。官在干,杀在支,是谓露官藏杀。只以官论,身势强健,则力能胜此官杀,多为清贵之言,若身弱无气,官杀重逢,则祸咎之来,是特一端己也。

白话译文

《喜忌篇》说:有的命局适合去掉正官、留下七杀,有的则相反,去杀留官。

作者补充:这段话出自偏官格的理论。判断是去官留杀,还是去杀留官,核心在于比较四柱中官与杀的轻重。天干上显露的,容易被去除;藏在月支地支中的,则难以撼动。要真正"去"掉一方,必须有足够多且有力的制约之物——食神和伤官,正是克制官杀的工具。

《万金赋》指出:正官怕行七杀大运,七杀也怕正官来临。官杀混杂,主寿夭不定,需仔细分辨去留。留官则不能再逢杀,留杀则不能再见官,否则官杀受伤,人必遭祸。

《三车》论合神:合去凶神(七杀、羊刃等)则化凶为吉;合去吉神(正官等)则化吉为凶。这便引出"贪合忘杀"与"贪合忘官"两种情形——以癸日为例,干头透己为七杀,若再见甲木,甲己相合,己字被合去,七杀消失,此为"贪合忘杀";以壬日为例,干头透己为正官,若甲木透出合去己字,正官失效,此为"贪合忘官",官贵尽失,反生讼争祸端。

关于官杀混杂的认定:年干官、月干杀(或相反)紧邻排列,以杀论;年上官、时上杀(或相反)各居一端,才算真正混杂。杀在天干、官在地支,以杀论;官在天干、杀在地支,以官论。身强者尚能驾驭,身弱而官杀重叠,则祸不可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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