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峰通考》 · · 张楠

刑合格

第 29 章 · 共 113 章

神峰通考 卷三

刑合格

楠曰:刑合格者,取癸亥、癸卯、癸酉日,见甲寅时,原四柱无字杀,方可用。盖取寅时,则寅能刑巳,则刑出巳中戊土作官星,则戊与癸相合也,故曰刑合格。若癸巳日,则有戊土破格,癸未癸丑日,坐下有七杀破格,又畏有巳字,京破格。有申字则申来冲破了寅,则寅不能刑也巳也,理也人为。

《喜忌篇》云:六癸日时逢寅位,岁月怕戊己二方。

旧注曰:此论刑合格。以六癸日为主星,用戊土为正气官星。喜逢甲寅时,用刑巳中戊土,癸日得官星,如庚寅刑不成。惟甲寅时,是行运与飞天禄马同。若四柱有戊字己字,又怕庚寅伤甲字,刑坏了。忌申字则减分数,岁君大运亦忌。

古歌云:癸日生人时甲寅,最忌四柱带官星。若无戊己庚申日,壮岁荣华达帝京。

补曰:癸日生人,即六癸日。时甲寅,即时若逢寅闰也。惟此为刑合格。最嫌四柱带官星,言用寅暗刑巳中戊土,为癸日之官星,怕四柱中带戊并巳填字,言官星,则杀亦在其中。故下文云,若无戊土之官,己土之杀,并巳字填实,及庚金克申,申字冲寅,可谓此格之纯。则早年发达,登庸朝宁矣。

又曰:阴水寅时格正清,又愁庚克不能刑。运行若不填蛇地,方得清高有利名。

又曰:癸日生人得甲寅,此名刑合格为真。若无戊己庚申字,便是腰金带玉人。

又曰:癸日寅时刑合格,入此格时须显赫。官星七杀莫相逢,庚申巳字为灾厄。

《鹧鸪天》云:但求癸日甲寅时,刑出官星贵可知。寅申冲出多灾祸,若见庚金便主悲。

逢戊己,遇刑冲,一生名利必然无。年时日月无刑害,须还马上锦衣荣。

补曰:旧注谓寅暗刑巳中戊土为癸日之官星,怕见庚克寅中甲木,申字冲寅,刑不起官星。未有怕见亥字,午戌字为羁绊,而或者乃创为亥字午戌字为羁绊,则非也。观古潘节使造成:

乙未 癸未 癸亥 甲寅

则亥不绊寅也,明矣。

甲戌 甲戌 癸酉 甲寅

古陈侍郎之造。则午戌不能绊寅也,明矣。非若遥巳禄马之忌绊神也。

白话译文

张楠说:刑合格,取癸亥、癸卯、癸酉三个日柱,配上甲寅时柱,且四柱中没有明显官杀之字,方可构成此格。

原理在于:甲寅时中,地支"寅"与"巳"存在三刑关系,通过这种刑冲,将巳中所藏的戊土(壬癸日主的正官)激发出来;而戊土与癸水本有天干合化之情,故此格名为"刑合格"——以刑为手段,以合为目的,官星不是直取,而是迂回引出。

此格有严格的破格条件:若日柱为癸巳,柱中本有戊土显露,官星已实,暗取之法失去意义;癸未、癸丑日坐下己土七杀,同样破格;四柱若现巳字,则刑的目标已被填实,寅无需再刑,格局亦破;若见申字,申与寅相冲,寅被冲散,自然无力去刑巳;若见庚字,庚克甲木(甲为寅中主气),寅的力量受损,刑局亦难成立。

旧注特别强调:唯甲寅时方能成格,庚寅时虽含寅,但庚克甲,刑力不足,不可混淆。

补注以两个历史实例辨正一处常见误说——前人认为亥字、午戌字会"绊住"寅木,从而破格,但以潘节使命(癸亥日甲寅时,亥字在柱)、陈侍郎命(癸酉日甲寅时,戌字在柱)为证,两造格局依然成立。由此确认:破格之字仅限于戊、己、巳、庚、申五类,亥、午、戌不在其列,旧说有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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